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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处理财产的法定代理权——家事代理权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7-22 浏览量:0
家事代理权,指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家庭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基于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当然享有法定代理权,从而,除非实施法律行为的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行约定该法律行为仅归属于自己承受的以外,该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受的代理制度
家事代理权的特征
1、在性质上,家事代理权属于“法定代理权”;并且夫妻双方均享有家事代理权,可基于家事代理权互为代理人
2、夫妻一方实施家事代理行为时,“无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换言之,夫妻一方实施家事代理行为时,可“以自己的名义”,亦可“以夫妻共同的名义”,还可“以家庭的名义”
行使家事代理权的要件
1、婚姻关系有效
2、法律行为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或者创设夫妻共同债务
3、该法律行为限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之内:超出此范围属于无权代理或无权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