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逾期交房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开发商逾期交房
解除合同退房退款
一、延期交房过程:
1、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21年X月31日
2、2021年X月22日,第一次通知延期未承诺后续交房时间;
3、2022年X月1日,第二次通知延期交房,承诺2022年X31日交付;
4、2022年X月2日,第三次通知延期交房,承诺2022年X月30日交付
二、对于延期交房说明的理由不认可:
1、对于被告给出的延期说明理由不予认可,如果被告确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停工的,应当提交施工日志、监理日志等证据证明实际影响施工进度。
2、即便该说明是真实的,结合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21年X月16日,在该签订时间之前的延期天数早已发生,被告是充分考虑停工因素后与被告签订合同,从而确定具体交房时间。故在签合同之前和约定的交房时间之后的停工期,不对本案交房时间产生影响;
3、原被告合同签订于2021年X月16日,约定交房时间为2021年X月31日,被告作为合同的制定者,已把工期完成能遇到的困难因素进行了考虑,合同中还约定了90日的宽限期等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在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延误工期系政府政令明确要求并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不应将此类风险损失再转移由原告承担。即便存在少量干扰时间影响施工,被告更应该在延误工期出现后采取加快进度等措施克服。
三、解除权形成:
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2021年X月31日
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②项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1、不考虑停工因素,2022年X月1日为解除权最早形成之日;(但是被告的第一次延期交房提示中“项目工程已基本完成,公司正在全力推进验收工作....尽快交付....”导致原告产生信赖。)
2、若考虑存在停工因素90日,交付时间推迟至2022年X月1日,那解除权系于2022年X月1日形成。
四、解除权行使:
1、2022年X月17日,第一次通过XX快递邮寄解除通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邮……
2、2022年X月18日,第二次通过XX快递邮寄解除通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邮寄……
3、被告收到诉状之日,亦可作为解除权通知之日。
五、合同解除后果: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涉案合同因被告逾期交房违约而解除,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被告除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同时支付款项占用期间利息损失。因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继续在外租房居住、购买其他房屋产生的违约金及溢价损失,物品安置的租赁费,律师费等费用,该部分损失虽在本案中未一并主张,但确系实际产生。
最后,请求法院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及原告的损失情况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