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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设立带来哪些新变化?

来源:类兴政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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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读:《民法典》首次设立居住权制度,是指在他人所有的上设立的居住、使用等用益物权。《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等。

     在立法中对居住权予以明确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它可以有效缓解我国现行住房保障体系的弊端,保障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应对“人口老龄化”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居住权的设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签订书面合同,第二要办理居住权登记,只有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设立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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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兴政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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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类兴政
  • 执业律所:山东漫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70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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