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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着发生关系,算是强奸吗?

非原创(上海普法之家)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量:0

 

站着发生关系,算是强奸吗?

张某与王某通过网络认识,相约喝酒至凌晨。随后,张某送王某回家,在兴奋之余,两人在客厅站着发生了关系;不料,这一尴尬的场景,被同居室友李某撞见,清醒过来的王某向室友求助,声称自己遭受了强奸。但张某认为,双方是自愿发生关系,法院在审理此案时需要考虑诸多因素。通常来说,双方不自愿,站着发生关系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此外,女方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男方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或女方非自愿参与。因此,法院最终认定张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于这一判决,你有何看法呢?

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直接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其他手段有:用酒灌醉或者药物麻醉的方法强奸妇女;利用妇女熟睡之机进行强奸;冒充妇女的丈夫或者情夫进行强奸,利用妇女患重病之机进行强奸;造成或利用妇女处于孤立无援的状态进行强奸;假冒治病强奸妇女;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女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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