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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张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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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2035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楼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某电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阳某某热能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申某某

 

再审申请人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阳市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某某电厂、南阳某某热能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热能公司)、申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民终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某某电厂某某某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中印章涉嫌伪造,经鉴定真伪未能查清,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依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出具(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是错误的。2.申某某曾是某某公司委托在“南电新村”项目的负责人,某某公司已函告某某电厂终止了申某某的代理,某某某公司又是申某某控制的公司。某某某公司以虚假证据起诉某某电厂某某电厂在明知申某某无代理权的情况下主动与某某某公司达成协议,明显是与某某某公司申某某串通所进行的虚假诉讼。3.二审期间,某某公司获得了重要的新证据,证明某某电厂原副厂长、原房建办主任王永德在负责南电新村建设项目中因多次接受申某某的贿赂被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这充分说明《承诺书》的非法性和虚假性。4.《承诺书》涉及某某电厂某某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某某某公司,却未得到某某公司同意和追认,某某电厂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效。(二)虚假诉讼所形成的法律文书,不受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限制。二审裁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驳回某某公司的起诉是错误的。综上所述,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裁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期间的争议焦点是:1某某公司主张的另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受除斥期间的限制;2某某公司提供的另案刑事判决书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

 

 (一)关于某某公司主张的另案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否受除斥期间限制的问题。某某公司主张(2013)南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调解书系虚假诉讼形成的,某某公司就该调解书提起诉讼,不受除斥期间的限制,但未提供相应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可知,某某公司提起的诉讼已经超过六个月除斥期间,故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二)关于某某公司提供的另案刑事判决书是否属于再审新证据的问题。某某公司提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宛龙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书是2006925日作出的,一审期间当事人已提交该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且该判决未直接认定《承诺书》的非法性和虚假性,不足以推翻二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

 

 综上,某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阳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  

 

 审判员  李某某

 

 审判员  吴  

 

 二〇二一年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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