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勋章律师

丁勋章

律师
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离婚时夫妻约定将房屋赠与子女,一方不配合能否强制执行?

来源:丁勋章律师
发布时间:2021-12-13
人浏览

基本案情:

原告甲女与被告乙男离婚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其中一项为: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处赠与婚生子丙。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乙男未协助将该处房产过户至孩子名下,也没履行调解书确定的其他义务。甲女遂申请执行。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强制执行。

既然双方在调解书中达成了一致,现乙男拒绝履行生效调解书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甲女当然有权申请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孩子丙依据调解书申请执行,甲女无权申请。

理由在于,上述调解内容,实质上是作为财产共同共有人的夫妻之间达成了赠与合意,乙男拒不履行,可能损害到的是丙的利益,而不可能是甲女的利益,因而只能由丙提出申请。

第三种观点认为,这一约定不具有可执行性,无论夫妻一方还是孩子,都无法据此直接申请执行。

首先,孩子并非本案当事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关于申请执行的规定,“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丙在本案中的地位仅仅是案外人,即使其父母做出了赠与房产的合意,其仍不具备成为申请执行人的资格。

其次,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父母双方虽做出了将房产赠与孩子的合意(可视为要约),但该行为因未受到孩子是否接受赠与的承诺而尚未成立合同,也因此不具备可执行性。

案件实务中,多倾向于第一种和第三种观点。


以上内容由丁勋章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丁勋章律师咨询。
丁勋章律师
丁勋章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7001人好评:17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联合大厦1812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丁勋章
  • 执业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82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河南
  • 地  址: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联合大厦1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