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勋章律师

丁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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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河南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刑事案件

虚假诉讼罪的认定:罪质、罪状与罪量(三)

来源:丁勋章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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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体类型上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虚假诉讼,不仅存在于刑事诉讼中,也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中大体可以分为“恶意串通型”和“单方欺诈型”两种。所谓“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是指民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判实现逃避合法债务或者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等不法目的的行为,大体相当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的范围。而所谓“单方欺诈性”虚假诉讼,是指民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通过伪造证据等手段,以其他民事主体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骗取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意图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等不法目的的行为,理论上一般将此种类型的虚假诉讼称为“三角诈骗”行为。两种类型的虚假诉讼虽然具体行为方式不同,但实质上均属于伪造诉权提起民事诉讼、意图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个人不法目的的行为。


虚假诉讼可能存在于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实践中常见的虚假诉讼行为方式有以下几种:1.捏造债权债务关系,或者隐瞒债务已经清偿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2.在离婚诉讼中与夫妻一方恶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以达到多分配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3.与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员恶意串通,捏造公司、企业债务或者对外担保义务,以达到非法占有公司、企业财产的目的;4.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债务关系和以物抵债协议,以达到规避商品房限购或者机动车指标调控政策的目的;5.与债务人恶意串通,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捏造的债权,以达到转移、隐匿债务人财产等目的;6.捏造商标权受到侵害的事实,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判确认其商标属于驰名商标;7.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公证债权文书;8.与民事被执行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以达到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合法债务等目的。


虚假诉讼行为方式多样、隐蔽性强,行为人往往采用庭外串通合谋、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或者提交虚假证据等手段掩盖其非法目的,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调查手段有限,识别虚假诉讼的难度很大,导致虚假诉讼行为往往难以被及时发现。近年来,民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行为时有出现,严重损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干扰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也成为法学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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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丁勋章
  • 执业律所: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1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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