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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造成他人受伤需要赔偿吗?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16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在工地项目东侧,李某和案外人睢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推搡,鹿某上去拉架,鹿某在拉架过程中抱着李某不慎和李某一起摔倒,将李某右脚踝部崴伤。


李某入院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法院意见


本案中,李某、鹿某在事发前并无矛盾纠纷,鹿某为防止李某与案外人之间的矛盾恶化升级,而上前拉架,目的是为了平息李某与案外人的矛盾。鹿某的拉架行为属于自愿实施的紧急救助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侵害李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故意。故对李某要求鹿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拉架和劝架均属于广义上的见义勇为行为。见义勇为的行为系合法行为而非违法行为,无须承担侵权责任。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同时见义勇为行为也被国家、社会所倡导和鼓励。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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