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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责任强化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5-06 浏览量:0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职务绝非虚头,作为公司重要事务的决策者,关于董监高的权责一直以来备受关注。新《公司法》中更加明确和强化了董监高的应尽职责,将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贯穿始终,实质上增加了董监高的履职风险。在本文中笔者将做简要整理分析,以供诸位参考。


忠实勤勉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忠实义务是指董监高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监高履职以公司利益为先。


勤勉义务是指董监高善意地、认真地执行职务,具备相应管理者应具有的能力,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在其位,谋其政;在其岗,履其责。新《公司法》对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基本标准进行了细化,明确其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增加了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及可援引性。


催缴出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新规赋予董事会对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和催缴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董事没有及时履行核查和催缴义务,可能承担赔偿责任。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股东欠缴出资损害公司利益,董事未向股东催缴出资放任损害继续,二者共同造成公司损害。在此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要求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维持资本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资本充实原则指公司在成立与运营过程中应维持与其注册资本(或实缴资本)相当的资产,以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保护社会交易安全。公司减资既要遵循程序要求,更要注重实质要求,一旦股东违法减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及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交易


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众所周知,董监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新规限制交易范围在原有直接交易的基础上,增加了间接交易,并将与董监高关联主体的交易行为一并纳入规制范畴。新规颁布后,建议董监高直接或间接与公司发生交易、谋取商业机会或经营同类业务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清算义务


新《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之前很长一段时间,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承担过重清算责任的案例较多,但新规明确公司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并将默认清算组成员由股东变更为董事,公司清算责任几乎是由董事包揽。一旦董事不及时履行清算义务且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对于董监高职责的强化,实际是对长期以来实务中公司治理不规范的应对,虽然新公司法尚未实施,但作为公司管理层的董监高,确有必要积极作出风险防范准备,增强合规意识及规范职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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