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
189-6211-6353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54
szminglun@126.com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可以通过投资协议与红利分配来确认股东资格吗?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4-17 浏览量:0
如何成为公司的股东?
法律上对于这一问题有着详尽的规定,因此如果想成为一个公司的股东,按照法律条文所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肯定是不会出现偏颇的。但是现实生活总是千变万化的,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脱离原来法律预设的轨道运行。
今天通过案例,我们来探讨如果当事人手中只有一份投资协议且他确实因此享受了红利分配,那么该当事人可否被法院确认为该公司的股东呢?
基本案情
2001年A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开业。
企业登记资料载明,A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乙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丙出资2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丁在A公司筹备成立期间向A公司缴纳出资25万元并获得A公司出具的收据一张,收据上载明的是“股金投资”并由甲、乙、丙三方的签名。
A公司成立后,在2005年向丁出具一份收据,“04年红利入股,金额200000元”。
2006年至2013年间A公司经历的股权变更等事宜丁均未参与,丁于2016年离开公司。
现丁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为A公司的股东。
案例解读
先来揭晓答案,丁的这种情况在实务中基本上不会被确认股东资格。
要确认丁的股东资格在权利外观上看要在公司章程中有所体现。公司章程是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登记的重要前提,具有公示的效力,而A公司的公司章程上所载明的股东是甲、乙、丙。在A公司成立后其股东名册上也无丁的名字。因此在外观上无法认定丁是A公司的股东。
再来看内部的法律关系,丁是基于其缴纳的款项为基准获得相应的收益,这种关系应当认定为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而,丁所享有的在法律上不能认定为股东权益,只能认定为投资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