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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养老保险费是否可以分割?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2-1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刘某、黄某已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准许离婚判决,但案件审理未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费及医保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款项进行处理,故原告刘某向法院提出“判令被告黄某向原告支付社保账户及医保账户个人缴费部分的一半”的诉讼请求。被告黄某辩称养老保险和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应依法处理。


【案例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养老保险费及医保的个人实际缴付部分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认为,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于刘某、黄某离婚时,未涉及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的处理,因此,黄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刘某要求分割黄某的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失效)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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