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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导致二次手术,怎么赔?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4-01-25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18日,原告赵某在被告A医院门诊部行宫内节育器取出术,次日因腹胀、腹痛14小时入院被告A医院,并在全麻下进行手术,诊断为:小肠破裂与子宫右侧角破裂,住院治疗39天。


2020年10月16日,原告因下腹痛两小时入院B医院,10月19日行宫腔引流术,10月27日下午15时在全麻下行“经腹全子宫双附件切除术”,诊断为:子宫积脓与盆腔黏连,住院治疗21天。此后赵某将A医院诉至法院遂产生本案纠纷。


【案例解读】


本案焦点是:被告在医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两次手术是否有所关联并能否分别评级。


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5月26日作出鉴定意见:1.A医院对赵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是患者赵某子宫穿孔、肠穿孔的直接原因。被鉴定人赵某宫腔感染、宫腔粘连、宫腔积液,为子宫穿孔、肠破裂的继发病理改变,最后致子宫切除,与本次医疗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诊疗过错为患者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力。2.被鉴定人赵某因取环术导致肠破裂,行肠破裂修补、子宫及附件切除术,分别构成十级、七级伤残。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此,赵某在A医院的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的事实清楚,该损害后果与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根据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有效鉴定意见,患者赵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A医院存在过错且为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力,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二十二条 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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