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政鹏律师
189-6211-6353
上海明伦(苏州)律师事务所
13205*********254
szminglun@126.com
苏州市姑苏区苏站路1588号世界贸易中心A座1903
微信扫一扫 关注我
挂名股东不参与经营需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吗?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11-06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13日,A公司向余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10%,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后余某多次要求A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但一直未能履行。
A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被工商部门吊销,被告马某和李某作为该公司的股东至今未依法组织清算,致该公司财产流失、灭失,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马某和李某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息10%,自2011年9月13日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马某和李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李某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款收据确实是马某的笔迹,如果有该笔借款,但借款并没有入A公司的账。借款与我个人无关,我只是A公司的挂名股东,公司实际是马某一个人投资的,A公司公章也是由马某保管的,A公司关闭的时候也没有啥财产。
法院认为,马某、李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中建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之前已经全部灭失,马某和李某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行为,与A公司主要财产灭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马某和李某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作为A公司工商登记核准的公司股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且其对于挂名股东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因此,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最终判决:马某和李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分析
本案本质上属于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中挂名股东的责任承担问题。如果李某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只是挂名股东是不需要承担清算责任的。
本案中,李某只是辩称自己是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借款不知情,但并没有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那么我们一般从哪些途径来证明自己只是挂名股东呢?
通常我们在诉讼过程中可以通过举证股权代持协议、公章的掌控权,公司的业务合同、银行卡流水及其他未参与公司经营的事实,就本案仍然需要举证自己不负有清算责任,不掌握财务账簿,不存在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
本案中,李某仍存在一定的诉讼策略失误,就是没有就是否具有清算义务进行抗辩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