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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替考可能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3-06-08 浏览量:0

【基本案情】


2018年夏天小董父亲老董委托小张(另案处理)、小王(已故)找人代替小董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同年10月份,小张找到被告人小雷,让其代替小董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同年11月份,被告人小雷跟随小张、小王在当地高级中学采集高考信息并报名,被告人小雷收到10000元好处费。


2019年6月7日、6月8日,被告人小雷在当地高级中学代替董某参加201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同年7月31日,小董被某商贸学院录取。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小雷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小雷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其行为已构成代替考试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小雷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小雷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改表现,不具有再犯的危险,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小雷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其违法所得,应依法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小雷犯代替考试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小雷违法所得一万元予以追缴,由本院上缴国库。


【案情分析】


小雷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也能够意识到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危害,故其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小雷实际上也实施了代替考试行为,故小雷构成代替考试罪。


小雷为了获取高额报酬,参与了代替考试的违法行为,而这种行为不仅是违法的,同时也极大地危害了我们国家考试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权威。


在实际生活中,代替考试的行为已经有过多起案例,其中绝大部分都是因为个人利益的追求,对于考试的公正和公平从而毫不顾忌。而这些不道德的行为不仅仅会造成自身利益的损失,更会对其他考生和整个教育系统造成重大伤害。


因此,对于类似代替考试这种行为,必须严格打击,并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以保障考试的公正和公平,并推动教育公平的实现。同时,对于小雷这样的当事人,也必须在法律上受到应有的惩罚,以起到震慑作用,促进法制社会的建设。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马政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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