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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给的彩礼,婚后能否要回?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3-02-09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宁某与辛某于2018年11月份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2月11日宁某为定亲,给付辛某20000元购买三金,又通过银行转账10000元作为彩礼,二人于2019年5月1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由于双方都是再婚,举行仪式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因宁某在合肥工作,辛某在阜阳生活,时常因生活琐事、费用开支及生育问题发生争吵,后分开居住。因协商无果,宁某起诉法院要求辛某返还彩礼及三金。




法律分析


婚姻是以男女双方存在感情为基础的,它不能脱离物质生活,但婚姻双方不能借婚姻索取财物。故依习俗支付的彩礼款项在婚姻未能缔结的情况下,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予以返还。因宁某、辛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发生矛盾后又终止了恋爱关系,宁某有权要求辛某返还给付的彩礼,但是结合宁某、辛某已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一年多的实际情况,辛某应酌情返还宁某彩礼和三金款。






律师点评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婚约财产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彩礼及返还彩礼的数额需要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子女、各自的过错程度、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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