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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里的歌单为什么变少了?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2-12-07 浏览量:0

案例分析

 

喜欢唱歌的朋友们会经常出入提供卡拉OK影音设备与视唱空间的场所,市面上比较平价的类似消费场所就是KTV,这些朋友们可以注意到,前些年去KTV唱歌,各种类型的歌曲应有尽有,消费者选择KTV的消费体验里,只需要考虑环境、服务、音效即可,无需考虑KTV的歌单是否齐全,同时对于一家KTV的运营商来说,经营一家KTV的门槛还是比较低的,成本只有房租、电费、人工、设备费用。

 

2018年底,一夜之间,市面上各家KTV有6000多首歌下架,大多数脍炙人口的歌曲搜索不到了。消费者选择KTV的标准里多了一项,就是KTV里的歌单是否多样,能否满足消费者的选择,总不能选择一家KTV无歌可唱,那么,这样的突变也就导致提供卡拉OK影音设备的场所重新洗牌,淘汰了很多规模小、设备老的KTV,经过这几年的市场洗牌,我们可以看到,现在留存下来继续经营的大多都是连锁店。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是什么呢?

 

律师说法

 

这还要从一个《公告》说起,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发布公告称,自2018年10月31开始,所有卡拉OK经营商尽数删除涉嫌侵权的6009首歌曲。自11月1日起,凡使用者因未删除所列歌曲而遭权利人向其主张权利的,由该使用者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也就是说KTV的经营者的曲库必须要取得授权以后,才可以使用,要不然是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在法律上,复制权、放映权都是独立的著作权内容,都需要获得著作权人或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授权后才可进行使用,KTV如果没有和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也未经音集协同意,擅自在点播系统中为消费者提供了音集协管理的音乐及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亦没有支付使用费,就属于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作品权利人享有的放映权,构成侵权行为。

 

版权下架问题也给各大KTV敲响了醒钟,很多KTV为了节省开支,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但这种侵权行为在法律上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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