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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后果有哪些?

作者:马政鹏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06 浏览量:0

近几年一些商家急功近利,为了盈利,不惜窃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窃取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混淆视听,欺骗买家,该行为不仅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期待利益,对商标持有人的市场评价也产生了恶劣的影响,这两年直播带货兴起,一些不法分子紧跟网络潮流,冒险通过社交平台、网络直播带货等形式销售假名牌,企图投机取巧获得不法利益,有的甚至招聘年轻漂亮女性开展网络直播,并建立线下工作室,线上线下同步售假,殊不知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带来的后果轻则民事侵权,被被侵权方诉诸法院或者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重则触犯刑法。

 

案例:查处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口罩案

 

2020年2月8日,消费者投诉在四川省某药店购买到的“飘安”口罩有质量问题,根据该批口罩疑似是从某区某商贸公司流出的线索,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商贸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公司口罩已售罄。经调查,该商贸公司承认向叙州区某药房销售了35500个口罩,售价为28400元,该批“飘安”口罩共有三种,一种为白色口罩,外包装上标注有“飘安PIAOAN  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另外两种为蓝色口罩,外包装上标注有“飘安PIAOAN  一次性使用口罩”;三种口罩的最小规格均为20只。经比对,该公司销售的口罩与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声明生产的“飘安”一次性口罩存在多处不同,为假冒“飘安”口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律师说法

 

商标专用权,是指由法律授予商标权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本案某商贸公司以营利为目的,擅自销售假冒“飘安”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不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商标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行政机关查处的某商贸公司仿冒“飘安”口罩的假货销售额是28400元,按照法律规定销售额不足5万元,行政机关对其处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其处以25万元以下的罚款于法有据。

 

疫情当下,不仅是口罩,还有防护服,核酸检测试剂等作为重要的防疫物资,防护大众健康安全的同时,也是不少人眼红的“赚钱利器”,但是如果随意制造、销售、假冒相关公司已经注册使用的商标的商品,不仅会受到上述的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将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等论处,所以,千万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遗憾终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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