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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港离婚更简单了,资产转移更难了

来源:谭芳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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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认及强制执行)条例草案》在港通过,这是内地和香港走向法制统一的一小步,影响的却可能是许多涉港婚姻当事人的一生。《草案》带来了哪些重大变化,这篇文章将帮你解读。

内地夫妻离婚,法庭见就法庭见,涉港夫妻就麻烦了,去香港法院还是去内地法院?不管去哪个,得到的判决书,对岸可能都不认可。可能你在内地收到判决书已经离婚,恢复自由,你在香港还是太太,要离婚还得再来一次离婚大战。


如果涉及到在对岸的孩子或财产,还得去对岸起诉、执行。这段时间里,对岸的另一方,可能早就把财产转移到十万八千里外了。


离婚要解决事情有三件:

一、离婚、确定孩子抚养权和分割共同财产。

二、有一件事没谈拢,恐怕都得法庭见。

三、无论婚姻关系还是孩子或者财产,件件都不是小事。


这个月,《內地婚姻家庭案件判決(相互承認及強制執行)條例草案》在香港立法会通过,上面的问题,也许都能解决。


一、《草案》解决了什么?

涉港离婚最麻烦的事,就是重复诉讼,内地诉了香港诉,香港诉完内地诉,非常麻烦。这次《草案》明确规定了限制重复诉讼。对于家事案件,只要同一争议已在内地提起诉讼,则香港法律程序终止。在内地获得生效判决后,拿判决书到香港法院申请承认令即可。


这样一来,不仅没办法两边起诉,财产转移的机会也被大大压缩了——香港法院拿到判决书后,就可以按照内地判决执行在港财产。

当然,不仅仅是提高了效率,《草案》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无过错方保护而言,也很有意义。《草案》第4分部规定了“攸关看顾命令”(例如关乎子女抚养权的命令和子女监护权的命令)和“攸关赡养命令”(例如关乎子女抚养费的命令、夫妻之间扶养的命令和婚姻双方的财产分割命令)的衔接机制。


如果内地法院作出了子女抚养、夫妻抚养或者财产分割的判决,当事人可以持内地判决书到香港法院申请相应的令状。例如,内地法院判决男方须向孩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而男方身处香港,那么女方当事人就可以到香港法院申请赡养令,要求男方支付。


如果对方不按令状行事,也无须再回到内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抚养费执行为例,只要对方不按期、足额支付抚养费,当事人就可以按照香港的扣押入息令制度,向法院申请扣押对方财产,还可以要求对方就欠付款项支付利息。


此外,《草案》还规定了承认内地离婚证等规定,这些规定对于涉港离婚当事人来说,无疑都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二、《草案》更深远的影响

《草案》的通过不仅在于便利了两岸夫妻离婚的程序,对涉港婚姻当事人的财产配置、离婚策略其实都有着深远的影响。


说到财产配置,以我们最熟悉的香港保险为例,内地人青睐香港保险的理由,无非是收益高、服务好以及离婚时不受内地共同财产制的约束。但在离婚判决互认的背景下,香港保险完全可能纳入内地判决的处理和执行范围。简单来说,在当事人配置有香港保险的情况下,只要对方在内地首先起诉,内地法院查明且判决分割了香港保险,那么对方完全可以持判决书到香港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名下的香港保险。所以,赴港投保可能也会进一步降温了。

正如前文所说,一方抢先在一边起诉,就可以阻却对岸的司法程序。那么如何选择法院就成为一个技术活了。在香港和内地的实体法、程序法都区别较大的背景下,当事人都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起诉。


例如,希望尽快得到判决,防止对方转移财产的当事人,如果财产都在内地,就可以选择向内地法院起诉,且简易程序下,最快3个月即可获得判决。而不希望自己对企业的控制权、财产的所有权受到太大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默认财产分别所有制的香港法院,即使法院判决向对方支付高额赡养费,对方只能享有获得赡养费的债权,而无法直接要求分割核心资产。


《草案》的通过,是统一“成文法”与“判例法”法域的创举,但如何施行可能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草案》的影响,也不止于减少了涉港离婚的程序这么简单,传统的涉港财富配置、离婚诉讼策略可能都将颠覆。


信息不充分、不透明的情况下如何做决策?在哲学上的“灰度问题”,立法中通过承认判决与执行来解决。内地和香港的家事,以后更是一家的事。法律看似高高在上,其实爱意绵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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