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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蒙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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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律和案例分析

来源:王蒙磊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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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法律和案例分析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八十三条 【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在裁判文书网里输入“职务侵占罪”,案件量最多的地方是广东省、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案件量最多的法院是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辖区法院案件量最多的法院是宝安区人民法院。说明职务侵占罪的与民营经济发展水平有关系。


  案例一、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骗取保险佣金构成职务侵占罪

      保险公司员工内外勾结形成黑色产业链,以“挂单”形式骗取公司钱款,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基本案情

  中国S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员工徐某乙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总监,张某某、顾某某等9人系S公司现代部业务主任。

  徐某甲、朱某某组织“保险黑产”犯罪团伙,2020年4月至6月,徐某甲与徐某乙合谋,由徐某乙指使张某某、顾某某等人收集并控制S公司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徐某甲、朱某某利用从他人处购买的包含保单号、投保日期、保险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等内容的1万余条保单信息,冒充S公司员工联系投保人,以“产品升级”“原保单全额退保”等为名,诱骗投保人将原保单退保后购买新保单,将新保单“挂单”在新进保险业务员账号下,获取S公司支付给新进业务员的新人训练津贴、增员奖等额外奖励184.8万余元。同时,还查明刘某某、徐某丙等2个团伙(另案处理),以相同手段进行“保险黑产”犯罪活动,上述3个团伙共骗取S公司新进业务人员津贴800余万元。此外,“保险黑产”犯罪活动还造成S公司大量保单退保、投保人投诉,严重影响正常经营活动,直接涉及保单3000余张、保单金额达1000余万元,使部分投保人保单权益遭受侵害。

  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6月至12月,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案对徐某甲、朱某某、刘某某、徐某丙等44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9月至12月,人民法院先后对徐某甲、朱某某、徐某乙等被告人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相应罚金。其中,人民法院分别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徐某乙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以职务侵占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案例二、

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


    在办理涉电商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要结合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特性,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针对电商职务犯罪案件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同时提出建议督促电商平台优化规则,完善反腐败机制制度,为电商企业与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担任经营墙布的某公司(以下简称Y电商企业)品牌运营期间,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2月14日,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5日,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三、

D科技公司营销中心总监张某某、经理罗某某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某先后担任D公司西南区域营销中心总监,被告人罗某某先后担任上述办事处经理和高级经理。期间,二人利用负责和主管“某交互智能平板产品及配件”(以下简称:某产品)在销售业务中,指使该公司销售人员分别向公司及客户故意隐瞒可以直接进行交易的真相,虚构必须通过区域总经销才能进行交易的事实,以此虚增二人参股的A公司、B公司作为总经销的中间交易环节;后二人再利用负责审核及审批某产品销售价格的职务便利,帮助A公司、B公司以较低价格从公司购入某产品,随后以较高价格转卖给客户,通过“低买高卖”赚取差价的方式侵占D公司的财产共计人民币155万余元,最终二人以A公司和B公司股东分红的名义从中获取个人利益。

  2021年7月23日,人民检察院以职务侵占罪对二人提起公诉。2021年9月30日,人民法院以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案例四、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王某某职务侵占、挪用资金案




  一、基本案情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王某某调任A商业银行下属支行主办会计,协助支行行长负责对银行柜员、柜面业务、资金调拨、内部操作风险等进行管理,权限高于一般柜员。工作期间,王某某发现该银行业务系统存在10万元以下个人无卡存款业务不需要经过审批即可办理的漏洞,为筹集网络赌博资金,于2020年4月15日至19日,利用该业务系统漏洞及主办会计的职务便利,在没有存入资金的情况下伪造现金存款凭证虚增聂某某等2人账户资金,再从聂某某等2人账户将资金转移,套取银行资金7笔共计59.34万元,其中49.99万元用于网络赌博。同月19日,王某某将款项全部归还。2020年6月23日至6月25日,被告人再次采用相同手段,利用吴某某等4人账户套取银行资金135笔共计1223.84万元,其中1203.79万余元用于网络赌博,20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同年6月25日,王某某销毁现金存款客户联,将银行联带出单位藏匿家中。同年6月26日上午,王某某向其父亲王某讲明实情后驾车逃匿至贵阳家中,在明知其父亲向银行反映情况后,仍先后两次转账400万元至网络赌博平台。当晚23时许,公安局将其抓获归案。案发后,王某某退赃58万余元。

  2020年10月28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王某某的行为属于挪用单位资金从事非法活动,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职务侵占罪,且具有自首情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人民检察院认为王某某对套取的1223万元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审法院改变定性为挪用资金不当,且认定自首系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据此提出抗诉。2021年3月25日,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且认定王某某不构成自首,改判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案例五、M、N全国连锁饮品企业运营经理常某某职务侵占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2020年7月,被告人常某某先后入职M公司、N公司,担任运营经理并负责北京区域60余家门店的人事、财物管理。2019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常某某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指使其下属区域经理、门店经理在多家店铺于21点后的非高峰时间段以店铺结算系统故障为由要求客户将消费款项扫码支付至常某某的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到消费者店内消费款项261,319.5元。2019年8月至案发,被告人常某某借用张某某、闫某等8人身份证、银行卡办理了5家“X茶”门店入职手续,并指使各店面店长用专用手机为上述不上班员工代打卡,虚报、冒领薪酬,上述8人将每月工资打到常某某指定账户,虚报、冒领薪酬共211,651.36元。2020年8月至案发,常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部门门店的奶盖机、打杯机等设备通过向公司报损的方式挪运到亲戚的F饮品店经营使用,设备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为人民币27923元。经司法会计鉴定,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常某某通过上述三种方式先后侵占公司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

  2021年5月29日,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常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6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检察院确定量刑建议,认定被告人常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案例六、Z公司技术服务部门陶某及代理商等46人职务侵占案



   【要旨】

  对于企业员工与代理商内外勾结的职务侵占案件,检察机关要综合考虑多方证据,准确认定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于人数众多的涉企案件,要注重听取企业意见,分情节分区域分层级精准化审查处理。对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以教育转化为主,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主动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合理运用不起诉权,充分保障涉案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同时,结合企业特点和区域特点,查找制度漏洞,引导企业有效防范化解法律风险。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陶某等14人在Z公司技术服务科工作期间,伙同S公司等全国25家代理商的负责人江某某等32人,在Z公司品牌轮胎售后理赔过程中,内外勾结,由代理商使用废弃轮胎申请虚假理赔,陶某等技术服务科内部人员利用负责轮胎理赔判定等职务便利,进行虚假判定,将代理商不符合理赔条件的轮胎判定成符合Z公司“三包”理赔的情形,致使该公司做出理赔,造成该公司损失2400余万元,代理商取得理赔收益后将其中约50%回流给陶某等人。陶某等14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148万元至2400余万元不等;代理商负责人江某某、林某某等32人参与职务侵占金额在9万元至322万元不等。

  检察院于2018年6月至10月先后以职务侵占罪对陶某等14名Z公司内部人员和江某某等12名涉案金额巨大的代理商负责人提起公诉;同时,对林某某等20名情节较轻的负责人决定相对不起诉。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至12月先后以被告人陶某等14人犯职务侵占罪判处二年九个月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没收财产;对被告人江某某等12人判处二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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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蒙磊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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