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哪些行为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如何确定?
1、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2、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是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3、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4、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7、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8、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9、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三、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1、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被告不得事后候补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3、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四、行政诉讼的诉讼时效
1、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
经过行政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未经过复议的行政行为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3、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五、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规章)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
六、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均不出庭,仅委托律师出庭的或者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和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并可以建议有关机关依法作出处理。
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一至二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