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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车辆被盗,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来源:李景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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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发展,汽车已经成了普通家庭的生活必需品,车辆停放服务也自然而然成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日常内容。一般而言,物业服务企业通过接受建设单位或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停放管理费。那么,业主或住户停放在小区的车辆第三人用划伤、碰撞、损坏,或在停放期间被盗窃,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呢?景山通过一则案例来进行讨论。

案情介绍

GW**号奥迪车主张女士为海南海口市龙华区某花园小区三期的住户,平日对自己的爱车非常在意,虽然购买了盗抢险,但考虑到停车安全,也为了让自己的爱车能够少一些风吹日晒,每次都回到小区后都将车辆停入地下停车场,并根据收费标准缴纳3-5元/次不等的停车费。2016年的一天,张女士像往常一样将车停在了地下停车场,当她再次乘电梯至地下停车场准备驾车外出却发现车位空空,爱车不知所踪。意识到车辆被盗后,张女士第一时间拨打报警电话报警,民警到场后经查看监控,为一男子撬锁进入车内启动后将车偷走,该男子驾车离去时大门保安还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询问,最终因该男子出示了车辆的出入卡而放行,从该男子撬锁至驶离小区间隔一个小时有余。事发后张女士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理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向张女士赔偿257152元,随后即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花园小区物业公司现代公司赔偿其因张女士车辆被盗支付的理赔款257152元及诉讼费。

原告主张

张女士系现代公司管理的某花园三期的住户,被盗车辆停放在小区地下停车场,并且现代公司收取了停车费。犯罪嫌疑人为撬开被盗车辆的门锁,仅在停车场就花了近一个小时的时间来撬锁,现代公司保安人员发现这一重大异常情况后,既未制止也未通知车主张女士到场。现代公司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不论是作为物业管理人还是车辆保管人,对于被盗车辆造成的损失,现代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

一、现代公司与车主只是一般性物业服务关系,不是保管合同关系。虽然车主将被盗车辆停放在车库,但车辆管理权实际上还是由车主本人掌控,车辆的占有并没有实际发生转移,双方不是保管关系。

二、现代公司已尽到了基本安保义务,车主本人对车辆被盗有重大过错。车主进入小区,门卫向其发放了停车卡,是车主缺少防范,将停车卡留置在车内,嫌疑人开着车主的车,就是凭着该停车卡刷卡驶离了小区,而且车主从未以任何形式要求现代公司对其车辆予以特别看护并办理特别看护手续。

法院审理

现代公司作为某花园三期的物业管理公司,与小区的业主及住户间成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其对小区的公私财物负有安全保卫的义务。浙GWZ**号奥迪小轿车驶入某花园三期地下停车场停放,且现代公司收取了停车费,由于现代公司疏于防范,致使车辆被盗,因此,现代公司对车辆的丢失负有主要的责任。车主由于疏忽,将车卡遗留在车内,致使车辆在门卫处被放行,其对车辆的被盗负有次要责任。双方责任之比为8:2为宜,即现代公司承担80%,车主承担20%。太保公司已依照与车主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向车主赔偿了车辆损失257152元,有权向现代公司追偿。

一审判决

现代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太保公司车辆损失费205721.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现代公司负担2063元。

现代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太保公司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景山说法

本案中,张女士作为小区住户,并将车辆停放在三期地下停车场,现代公司已收取了停车费,双方之间成立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现代公司理应承担安全管理义务。现代公司应就其是否履行了合理的安全保卫义务进行举证,如提供车辆进出小区的登记记录、事发时保安是否在岗的值班记录、事发录像资料、安保人员发现异常后是否及时采取了相关措施等,而现代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在盗窃车辆时仅撬锁就用时一个小时之久,期间物业公司安保人员还对其进行过询问,但由于缺乏安全防范意识,疏于管理而并未采取及时上报或报警等有效措施,最终导致车辆被盗,显然其在履行物业安全管理义务时存在过错或瑕疵,一审、二审法院根据其过错程度判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为物业服务法律关系,业主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用,物业公司相应的服务,包括对小区的安全管理义务。安全管理义务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安全防范义务,即执行门卫值班制度、保安巡逻制度,检查进出小区的车辆及维护停放顺序。二是辅助性处理义务,即及时制止妨害小区公共安全秩序的行为,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三人侵权行为发生时,如业主的财产被盗或人身在小区内遭受损害,如果物业公司未完成上述义务,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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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景山
  • 执业律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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