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山律师

李景山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

何为寻衅滋事罪,如何定罪量刑?

来源:李景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9
人浏览

一、何为寻衅滋事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具体有如下四种表现形式: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何种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1、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上述四种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2、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

1) 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 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 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恶劣”:

1)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 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4、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

1) 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2) 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 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三、寻衅滋事罪的量刑

1、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4、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声明:本文为景山原创文章,欢迎个人转发,各媒体(包括自媒体)转载请联系作者,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以上内容由李景山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李景山律师咨询。
李景山律师
李景山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5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李景山
  • 执业律所:山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707*********047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