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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不能隐瞒的病有哪些?

来源:李景山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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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原《婚姻法》的第七条的规定,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患有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不能结婚,《民法典》施行之后,原《婚姻法》已作废,那么《民法典》对于患病结婚是如何规定的呢?

一、原《婚姻法》规定的“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指哪些,隐瞒的后果如何?

1、原《婚姻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如下四类:

(1)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91日起施行)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实行节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另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一方患有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综上“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是指指定传染病包括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精神病等和生理缺陷等。

2、隐瞒病情的后果

根据原《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无效。

二、现行婚姻法的规定

但是《民法典》删除原《婚姻法》关于“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规定,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也就是说《民法典》实施后,患有疾病仍然是可以结婚的,但应当如实向对方告知,否则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除此之外,民法典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比现行婚姻法中所提到的“医学上禁止结婚的疾病”的范围更广,如果一方患有常人所理解的“重大疾病”,均应当在结婚前如实告知对方,不能隐瞒,否则对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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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李景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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