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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发包人的过错责任

来源:成功律师
发布时间:2021-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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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的过错责任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成功 律师

法律条文:《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原解释一第十二条) 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注解:建设工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各自独立的义务,发包人应当完成报批报建,提供设计图纸,提供甲供材料、支付工程款等,而承包人的的主要义务就是组织施工,包括专项工程的合法分包。法律保护承包人独立施工的权利,发包人不得干预施工,已经发包的工程,也不得再次分包。若违反这些,造成工程缺陷的,发包人要承担过错责任。承包人也有过错的,比如拒绝维修、重做,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参考案例——————————

 

辽宁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法 | 2018)最高法民申2529

——提供设计图纸缺陷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合同》第12条补充协议约定:“由于现场地质条件复杂,部分承台基础桩可能无法进行正常施工,甲方应对上部回填土进行换填处理,处理时如对邻近已施工完毕的基础桩造成质量问题与乙方无关。”在施工前,南票区棚改办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指出,案涉桩基础工程可以采用预应力管桩和混凝土压灌注桩(即长螺旋钻孔灌注桩)两种施工工艺。《专业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工艺是按照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图纸,仅要求采用长螺旋钻孔灌注桩一种施工工艺。在施工过程中,通联地基公司(承包方)按照xx建设公司(发包方)提供的图纸进行施工期间,发现由于地质情况的特殊性,桩基础施工存在地下水位高、淤泥层较深且呈流态、桩端进入持力层深度很难满足设计上要求等无法保证桩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向xx建设公司出具工作联系函反映施工中遇到的问题,以请求解决方案。通联地基公司的工作联系函建议:“……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议换填土的楼桩基础施工,将长螺旋钻孔压灌桩改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请上级领导慎重决策。”但是,xx建设公司对施工中发生的关系到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既未对工作联系函作出回应,亦未提出修改设计方案。在此情况下,通xx地基公司仍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工程完工后经检测出现严重的桩身缺陷,双方对案涉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事实均不否认。在案涉工程整改过程中,xx建设公司依据《咨询报告》中“补强加固处理意见”采用预应力管桩施工工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补强加固,使桩基础质量达到合格标准。根据以上情形,二审法院认定xx建设公司在案涉工程地质条件下仅采用长螺旋钻孔灌注桩一种施工工艺可能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形是有预见的,xx建设公司提供的设计有缺陷,应承担过错责任,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浙江xx建设有限公司、义乌市望江塑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浙民再169

——多重缺陷原因下的过错分担

 

法院认为:本案因涉案工程存有质量问题,原审曾委托浙江中浩应用工程科技研究有限公司对质量问题及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因本案所涉工程的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为望江塑料厂供货且水电安装工程、预应力工程又另行发包,故涉案工程虽存在质量问题,但根据鉴定结论分析系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虽有恒道公司作为劳务清包方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不当导致的原因,也有望江塑料厂自身的原因及其他材料供应商的原因,故对质量修复费用的比例酌情确定由恒道公司承担7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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