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文翰律师

钱文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公司企业

企业破产,员工的债权如何处理?

来源:钱文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18
人浏览

什么是职工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谓的职工债权,包括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1. 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中规定了工资制度:

 1)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2)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3)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4)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5)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6)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 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1)医疗费用

     对于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医疗费应当在医保范围内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未为职工参保产生的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费,应当列入职工债权的范畴。

 2)伤残补助、抚恤费用

     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包括:(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或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3.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而应当认定为职工债权的部分应为职工个人缴纳部分的保险费用(养老和医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补偿金

补偿金有关规定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职工债权的清偿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总结

      总而言之,职工债权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问题,其内容包括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在其清偿方面,不必进行破产债权的申报,而是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进行清偿;第三方垫付的,按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内容由钱文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钱文翰律师咨询。
钱文翰律师
钱文翰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398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1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钱文翰
  • 执业律所: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30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4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