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他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便共同生活的,怎么办?
来源:钱文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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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适用本条的前提是继父母办理结婚登记,且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
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继父母并未对继子女进行了实质上的抚养和教育,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给付赡养费,是不妥当的。继子女是否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主要审查继子女是否受继父母抚养和教育,或者给予继子女提供了主要生活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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