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子女的继承问题
最近有当事人向笔者咨询:女儿是领养的,就父女俩,然后父亲过世了,那时没有领养手续,是否可以继承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养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前提是需要办理收养登记。实际生活中很多老百姓法律意识比较薄弱,收养后未及时办理收养手续,或者按照当地习俗收养子女,认为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即可。其实并非如此。如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未建立,不能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如果确未办理收养手续,则可以向民政部门补办收养手续。另外,即使不补办,养父母亦可在遗嘱中载明将财产遗赠给养子女,但需在知道遗赠后60日内主张接受遗赠。最麻烦的情况莫过于既未办收养登记,亦未留有遗嘱,一旦产生争议,则在此情况下只能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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