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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中的目的解释

来源:尚丽红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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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院指导案例74号“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诉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案情:2008年10月28日,被保险人华东联合制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制罐公司)、华东联合制罐第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东制罐第二公司)与被告江苏镇江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江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镇江安装公司负责被保险人整厂机器设备迁建安装等工作。合同中条款约定“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了该次安装工程一切险。2008年12月19日该工程的一次设备运输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2010年3月9日,泛华公估公司出具了公估报告,结论:出险原因系设备运输途中翻落(意外事故);保单责任成立;定损金额总损1518431.32元、净损1498431.32元;理算金额1498431.32元。泛华公估公司收取了平安财险公司支付的47900元公估费用。之后平安财险公司依据保险单赔付给华东制罐公司、华东制罐第二公司,并收到保险受益人出具赔款收据及权益转让书,载明:已收到平安财险公司赔付的1498431.32元。同意将上述赔款部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平安财险公司,同意平安财险公司以平安财险公司的名义向责任方追偿。后平安财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镇江安装公司支付赔偿款和公估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一个争议焦点是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范围是否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款使用的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表述,并未限制规定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将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范围理解为限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没有法律依据。从立法目的看,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在于避免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分别从保险人及第三者获得赔偿,取得超出实际损失的不当利益,并因此增加道德风险。将《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的“损害”理解为仅指“侵权损害”,不符合保险代位求偿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故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应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前提,这里的赔偿请求权既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产生,亦可基于第三者的违约行为等产生,不应仅限于侵权赔偿请求权。本案平安财险公司是基于镇江安装公司的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行使代位求偿权,镇江安装公司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否有过错,对案件的处理并无影响。并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进行分包施工”。因此,镇江安装公司关于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因而不应承担责任的答辩意见,不能成立。平安财险公司向镇江安装公司主张权利,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该案例一审中支持了争议焦点一,二审未获支持,最终在重审时再获支持。从《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若从字面解释第一语义感官应当是第三者作为直接损害标的物的人,与标的物受损为直接因果关系。虽然并未限制规定为“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侵权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但作为合同相对方好像也不能作为“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所以单从语义上这一句话的第三者并不能广义的囊括到合同相对方。在该条款后一句中“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个单独看,该权利的行使主要是针对一个赔偿请求权。标的物的损害若非自然因素在大概率情况下是可以确认事故责任,这个请求赔偿权利是普遍可以实现的权利,在该条款中,如何理解前一句的“第三者”和后一句的被请求赔偿者的连贯性。解释者站在此时此地的评价视角,赋予法律规范以客观意思,让法律更适应当前社会发展。

        探究立法目的,该条款映射出一个问题的导向性,这个问题就是投保人是否可以获得双重利益,进一步讲是投保本身是否是一种单项商业投资。从保险本质上看,它是与其他人无关的单项目的投资,保险公司不能跨过更不能取代投保人的其他权利,所以本质上第三者与保险公司是没有权利义务关联性的。但法律关系从来都不是纯粹单向的,它往往会连成线连成网,《保险法》就将第三者与保险公司连起来,有了法律关系。而《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显然剥夺了投保人获得向保险公司和第三者共同赔偿的权利,并将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在获得保险理赔后自然让渡给保险公司。回溯至保险的目的是较减小损失而非获得超出实际损失的利益,一旦利益超标,保险面临道德风险以及社会风险等问题,违背保险的初衷。所以目的解释很好的将法律关系捋顺,让法条在客观实际中实现其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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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尚丽红
  • 执业律所:上海市经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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