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鹤华律师

陈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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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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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问答 | 什么情形下可以申请宣告失踪?

来源:陈鹤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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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公民长期失去音信,围绕其产生的很多法律关系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生活的安定。因此,民法特别创设了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失踪人失踪,从而将其财产等法律关系交由相关当事人进行处理,及时了结法律关系,保护其财产,维护法律关系的安定。《民法典》第 40 条规定:”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因此,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失踪人住所地或者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若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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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鹤华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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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二路欧雅公馆1120室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鹤华
  • 执业律所: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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