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鹤华律师

陈鹤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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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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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问答 |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和员工约定放弃或者不缴社会保险?

来源:陈鹤华律师
发布时间:202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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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双方约定放弃或者不缴纳社会保险的,会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

基于各种原因,如劳动者在入职时要求不交纳社保,为降低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用人单位应做到:1、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协议书,明确约定劳动者自身原因提出要求不缴纳社保,并且细化约定日后补缴费用、滞纳金由哪一方承担等有关条款。2、每月应将单位依法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直接支付给劳动者,并且须在工资清单终相应栏目终有显示。3、在职期间,劳动者如提出要求补缴,用人单位应及时补缴,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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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石岐区博爱二路欧雅公馆1120室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陈鹤华
  • 执业律所:广东刘志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20*********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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