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世昌律师

郝世昌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债权债务,公司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证券投资,互联网纠纷

关于《谭谈交通》著作权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郝世昌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4
人浏览

无疑,《谭谈交通》是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节目之一。谭警官幽默风趣的主持风格深受广大网友的喜爱,尤其是其对底层人民怜悯之心,更使节目内涵瞬间升华。《谭谈交通》是由成都广播电台于2005 年3月创办的一档电视节目,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谭乔担任节目主持人直至节目于2018年月停更。节目停更后,谭警官辞去公职,并活跃在互联网自媒体平台,其上传的《谭谈交通》节目内容获粉无数,成为众多网民二次创作的素材。近期,一家名为成都有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机构接受成都广播电台的委托对互联网平台《谭谈交通》视频进行维权,引起轩然大波。关于这起维权事件,众说纷纭,引发了笔者几点思考。


一、《谭谈交通》节目是不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前提是客体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对“作品”定义如下:“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简言之,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必须是人通过发挥主观能动性创作的具有独创性且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实践中,判断是否是作品最常引发争议的就是两点,一是客体是否具有独创性,二是否为能否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具体到《谭谈交通》这档节目,具体的表达形式就是谭警官与交通参与者之间的谈话,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符合著作权法要求的外在形式。那么,这档谈话或口述形式的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笔者认为,谈话内容至少体现了谭警官的特有表达风格和思想情感,是从无到有的独立创作,而非来源于他人,具有一定的智力创造水准,已经达到大陆法系对于作品“独创性”的要求。基于前述两点,可以判断《谭谈交通》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二、《谭谈交通》属于著作权法上何种作品类型?

从形式上看,《谭谈交通》是一档电视节目,似乎属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2020年《著作权法》中‘视听作品’)。但是,判断作品类型同样要考虑作为某一类型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谭谈交通》是摄影师对谭警官与交通参与者对话内容的机械录制,并由电视台进行了简单的后期处理,问题的关键就是《谭谈交通》中摄影师的机械录制和电视台的后期处理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至少看过《谭谈交通》节目上百期的资深观众,笔者认为节目摄影和后期处理难言具有独创性,因为摄影师仅是将镜头对准谭警官和交通参与者,对双方对话和谭警官交通普法的客观记录,智力创作空间极小,达不到“独创性”的要求。节目中,电视台的后期处理则类似于报纸或期刊编辑,只能忠实于原作品进行修改剪辑,智力创作空间同样极小,同样不具有独创性。那么,《谭谈交通》到底属于何种作品类型?笔者认为,应当将其归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口述作品更具有合理性。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作品表现的作品。一般而言,日常交流中简短的寻常语句无法被认定为口述作品,但作为整体的口语表达能够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感情和特有风格,则可构成口述作品。换句话说,谭警官上传的《谭谈交通》在著作权法视野下,只能被称之为对口述作品的录像制品,而不能被称为视听作品或类似电影摄制方式的作品。录像制品和视听作品听起来差不多,但二者存在本质的差别,核心就是摄制活动本身是否具有“独创性”。


三、《谭谈交通》的著作权人为何者?

《谭谈交通》节目是由成都广播电台创办,谭警官作为受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指派担任该节目的主持人,谭警官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创作的作品,一般应认定为职务作品。当谭警官与交通参与者的对话内容达到“独创性”要求时,双方均应被认定为为作者。显然,《谭谈交通》属于合作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者可以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作者。所以,不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广播电台还是公安交管局,著作权人维权所有收益也需要向作为合作作者的相关交通参与人合理分配。


关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两类。普通职务作品,一般是指作者未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第1款规定,普通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有限使用该作品。作品完成两年内未,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著作权法》第18条第2款规定了“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之外其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其中就包括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一般而言,特殊职务作品是单位进行了人财物大量投入,作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作品。简言之,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谭谈交通》属于特殊职务作品,谭警官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由单位享有。当然,这是我国基于特殊国情进行的公共政策的选择,是否合理见仁见智。但需要注意的是,报社、通讯社、电台和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也有对自己的职务作品进行后续利用的正当需求,一律将署名权外的著作权归单位,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因此有学者呼吁对此类职务作品工作人员正当需求予以立法回应。


以上是笔者关于《谭谈交通》著作权问题的几点不成熟的思考,其他问题有空再说。

以上内容由郝世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郝世昌律师咨询。
郝世昌律师
郝世昌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120人好评:2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楼力帆中心11层隆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郝世昌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353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地  址:
    中国·重庆市江北区聚贤岩广场6号力帆中心2号楼力帆中心11层隆安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