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世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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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订,律师实习期有必要延长吗?回归法学教育寻找答案

来源:郝世昌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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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律师法》修订在即,实习律师实习期延长的提议引起众议。回顾我国实习律师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实习律师普遍薪资低廉,培训体系缺乏系统性和合理性。但是,在实习律师制度问题表象之下,埋藏着更深层次的制度缺陷,那就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体系的缺失。环顾海内外,法律职业教育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尤其是以日韩为代表的“东北亚德国法系”国家。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其他国家有益经验,从宏观上对我国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和实习律师制度进行制度性革新。

 

关键字:律师法修订;实习律师;法律职业教育

 

 

引言:

2020829日,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组织主题为“《律师法》修改与律师行业发展”的律师法治圆桌会议。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李正国提出关于《律师法》修订的八条建议。其中第三条提出,建议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限。理由是: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有较高的政治、品行和业务水准。现行《律师法》对实习律师只规定了一年实习期限,由于律师职业的特点,较短实习期内,实习律师对有关业务技能、行业管理、行为规范、执业道德和执业心态还不能完全掌握、了解和适应,实习时间过短,不利于实习律师成长,也不利于行业发展。

 

李正国委员对于延长实习律师实习期的着眼点在于:一年实习期过短,实习律师无法在此期间成长为合格的执业律师。那么,能否成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的关键,真的是实习期长短吗?我们先来粗略地审视一下我国律师实习制度和法学教育。

 

一、我国律师实习制度

根据我国《律师法》的规定,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需要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后,由司法行政机关颁发律师执业证,成为正式的执业律师。司法实践中,我们将“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称之为“实习律师”。严格来说,“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一词的本质是“实习人员”,而“申请律师执业”是形容词作定语修饰名词“实习人员”。“实习律师”的“实习”则是形容词作定语修饰名词“律师”,语义分析上而言,其本质是“律师”。因此,“实习律师”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称谓,但为了叙述简洁,本文依然使用“实习律师”指代前者。

 

实习律师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的工作是,在指导律师的指导下从事辅助性工作。譬如,起草法律文书、陪同执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陪同执业律师出庭举证质证、发表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举个通俗易通的例子,我们在驾校学习驾驶技术,取得驾驶证后,同样存在实习期。但是,除了在高速公路行使,副驾驶位需要有三年以上驾龄的驾驶员辅助,其他情形下驾驶员均可以自主驾驶。然而,在个别法院,实习律师甚至无法坐在代理人席位出庭,只能旁听庭审。如此这般,实习期实务能力提升,谈何容易。“不下水一辈子也学不会游泳”,我国实习律师制度设计本身就存在一定逻辑上的误区,并不在于实习时间的长短。不过,实习律师制度问题表象下埋藏着更层次的缺陷,那就是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的缺失。

 

二、我国法学教育概况

法学教育,一般而言,分为法学通识教育、法学理论研究教育和法律职业教育。在我国目前的法学教育体系下,法学本科教育系法学通识教育,法学硕士和法学博士系法学理论研究教育,法律硕士系法律职业教育。我国法学教育以法学本科教育为重心,但是由于法学本科教育具有传授法律知识的通识教育的特征,所以在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上存在巨大的鸿沟。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律师资格考试,到国家司法考试,再到目前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虽然解决了法律职业人才的准入问题,但是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问题依然未能有效解决。实践中,通过“司考”或者“法考”的法学生,法律职业教育是在工作中自我学习、师父言传身教或者单位培训完成的,所以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法律职业技能参差不齐。尤其是在律师行业,实习律师的薪酬差距极大,但普遍薪资低廉,律师技能培训缺乏系统性和合理性,具有较强的随意性。甚至部分律所将实习律师作为压榨的目标,基本不进行任何的律师职业技能培训。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现行的律师实习制度,指导律师的水平同样参差不齐,但普遍缺乏对实习律师指导和培训的意愿和兴趣。因此,法律职业教育水平的提升,不能依赖工作单位培训或师父言传身教,而是需要由法学院承担此项重任。

 

上世纪九十年代后期,高等教育扩招,法学本科专业如雨后春笋般在全国各大高等院校如火如荼地火热招生,法科学生也在二十余年间指数式增长。原因倒也不难理解,几个教员几本教材就能开设的专业,何乐而不为呢?随之而来的就是就业难。因为实行司法考试后,法科生通过率不高,导致就业困难。同时,各大高校纷纷申报法学硕士、法律硕士、法学博士点,不断扩大自身法学教育的影响力。

 

1996年我国设立了法律硕士学位,以培养专业法律职业从业人员为定位,面向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单位输送人才。法律硕士至今已有二十余年的历史,从最初的的面向非法学本科生招收研究生,到2009年开始为解决法学本科生的就业,招收法律(法学)研究生。但是,法律硕士的法律职业教育并未像其设置之初的定位那样,培养出社会所需要的的法律职业人才。

 

我国法律职业教育存在诸多问题,列举一二:1、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科目设置不合理。法律硕士最初是面向非法学本科生招生的,但是我国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却要考察,法学基础、法学综合两门科目。非法学考生只能自学或者报考法硕培训机构,进行短期死记硬背,完全违背了法律职业教育的初衷。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的是美国法学院Juris DoctorJD)入学考试,即LSATLaw School Admission Test),并不考察申请者的法律知识,而是注重考查申请者的逻辑推理、判断、分析和评估能力,以此作为入学的参考条件。2、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间关系定位不清,缺乏必要的协调和衔接制度。法律职业教育的定位应当是培养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但是现实却是法院学生缺乏必要的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3、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在培养方案虽然有所区别,但是在实际教学中在理念上没有本质的区别。如,法律硕士缺乏出庭、审判、法律文书撰写、尽职调查、交叉询问等技能的训练和培养,课程设置以授课模式为主,缺乏实践环节。4、司法实践中,大量非法科学生通过司考或法考,但是没有在法学院进行过系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职业技能的训练,只能在从事法律职业时,摸着石头过河。在目前的律师实习制度下,能否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不是实习时间长短的问题,而是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理念性和体系性问题。

 

三、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状况

在美国,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本科不设法学专业,在研究生阶段设置Juris Doctor学位,面向本科毕业生招收,毕业之后通过各州的Bar Examination,取得各州的律师资格,从事法律职业。JD作为法律博士学位,主要方向是培养法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从业人员,并不以法学研究为主。但是,以JD作为最高学位的众多美国法官中,却产生了一大批法学家,这确实值得我们深思。因此,有美国学者说:(1)把美国法学院教育简单地理解为培养实务经验的实践教学,本身就是误读,因为美国法学教育对于理论和实践同等重视,实践教学有深厚的理论创新支撑;(2)美国法学教育强调跨学科的研究和教学,从而把法学置于社会、政治、经济、伦理等部门构成的综合体系之中;(3)美国法学院也在改革的进程中,其课程体系和教学理念也在调整;(4)美国法学院除了教授外,还有大量辅助人员(如研究助理、秘书、图书资料员)和学术休假制度,从而保证教授不仅教学,而且是高质量学术成果的生产者。在德国,法学教育是研究生教育与国家司法考试结合在一起的,大学不颁发法学学士学位,也不给本国学生颁发法学硕士学位,但是法学院自身组织的国家司法考试的初试,通过初试者,就获得一份“实习文官资格证”,其意义相当于中国的法学本科毕业证书、法学学士学位证书、司法考试合格证明和公务员考试合格证明四份证书,实习文官获准在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实习两年,此后想当法官、检察官,再参加第二次司法考试。“东北亚德国法系”的日本和韩国,在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设置方面十分相似,均在本科阶段设置有法学专业。法学专业毕业生需要通过司法考试,然后在司法研修所进行为期一年至两年的司法实务培训,培训合格,方能担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在此期间,司法考试通过人员享有公职身份,并从国家领取工资,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但是,由于司法研修所培训以“观摩学习”模式为主,实务培训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日韩在法律职业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设置方面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改革后的一段时间内,“双轨并行”,即原先法学本科毕业生依旧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司法研究所实务培训合格后,从事法律职业,改革之后则按照美国法学院的模式,本科阶段不设置法学专业,将法学教育定位为研究生教育,通过法学院入学考试后进行法律职业教育,然后通过新的司法考试后,再进行一定期间的司法研修所实务培训,最终从事法律职业。此外,还有印度、阿根廷等模式,法学第一学位毕业生,无须通过司法考试就可以从事法律职业。

 

四、我国法律职业教育的改革路径

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法律职业教育的有益经验,笔者提出两种改革路径。其一,以德国模式为模板,将法学教育定位为研究生教育,将现有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研究生入学考试、公务员考试进行整合,合并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之中。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进入法学院进行法律职业研究生专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获得法律硕士学位,方能从事法律职业。其二,在现行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基础上,设置法律职业培训中心,法考通过人员将参加一至两年的法律职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能从事法律职业。在培训期间,法考通过人员享有公职身份和相关工资、福利待遇。不论是前述何种改革路径,笔者认为,法官和检察官暂且不论,相关人员在从事律师职业后,设置一年的实习期,实习律师与执业律师具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能够独立代理全部或部分案件。实习期主要考察实习律师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实习结束后,律师实习考核结果应当由独立于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法院内设机构作出,以此避免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当干预律师实习考核结果。

 

回归问题本身,实习律师真的有必要延长实习期吗?答案是否定的。在现行的法律职业教育体系和律师实习制度下,缺乏法律职业技能训练的实习律师,无法独立代理案件,即使实习期延长至三年或五年,实习律师也未必能成长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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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世昌
  • 执业律所:北京市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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