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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2-12-01 浏览量:0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六种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本罪。构成本罪原则上不以是否违背受害者对象——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意志为转移,只要行为人为了牟取暴利而对妇女儿童出卖的,就应以本罪论。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妇女、儿童,不包括不满14周岁的男子。


拐卖妇女的规定存在包容犯,即拐卖过程中,行为人又强奸被拐卖妇女的,或者引诱、强迫被拐卖妇女卖淫的,仅定拐卖妇女罪,但是属于结果加重犯情形,应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幅度内处罚,而不再与强奸罪,引诱卖淫罪、强迫卖淫罪数罪并罚。


拐卖儿童罪和拐骗儿童罪的区别关键在于: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是自己留着或者为他人收养,不收财物,数无偿性行为。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界限

拐卖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是为了出卖而收买,“收买”只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一个中间环节,犯罪分子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后,便将被害妇女、儿童又转手倒卖与他人,从中谋取不义之财。或者虽然不是为了出卖而收买,但是收买后又出卖的,也按照拐卖妇女、儿童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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