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鑫秒律师解读▶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
合同诈骗,是一种以合同为屏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在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笔者现结合我国《刑法》、《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经验,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财产的所有权。注意,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即,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而已。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等等;
结合实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三)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依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
(四)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多诈骗案件由于受侦查技术及侦查人员能力的局限,难以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2) 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
(4) 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约定或者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
(五)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六)刑事责任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本罪与其它罪的区别
(1)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关系
二者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故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定罪标准(2万元以上),但是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定罪标准的(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的关系
如果符合《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诈骗的,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情况,应当按照其他特殊法处理。
(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的关系。
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的是“以欺诈、胁迫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 ”和非法获取了财物(这里的 “法”分别指刑法和民法)。
但,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的一种,应受刑罚惩罚。而民事欺诈是经济纠纷的一种,只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后果不同。二者根本的不同点是,在主观上,合同诈骗行为人在签订和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行为人希望合同的履行,并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