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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鑫秒律师解读▶合同诈骗的犯罪构成

来源:朱鑫秒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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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是一种以合同为屏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的情况下,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犯罪行为。

在所有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合同诈骗案件占有相当高的比例,已成为目前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笔者现结合我国《刑法》、《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和实务经验,对此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诚实信用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合同当事人财产的所有权。注意,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而言,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即,合同,仅仅是诈骗采用的手段形式而已。

 

(二)客观方面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在签订或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虚构事实指行为人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信任,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假冒订立合同必需的身份;盗窃、骗取、伪造、变造签订合同所必需的法律文件、文书、制造合法身份履行能力的假相;虚构不存在的基本事实;虚构不存在的合同标的等等。

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基本事实,其表现形式主要是:隐瞒自己实际上不可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隐瞒自己不履行合同的犯罪意图;隐瞒合同中自己有义务告知对方的其他事实等等;

结合实务,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如下几种: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方法,诈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三)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区分自然人利用合同诈骗与单位利用合同诈骗。依据最高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列几种情形,应属于个人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合同诈骗:

1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合同诈骗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合同诈骗犯罪为主要活动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2国有或者集体企业租赁给个人经营的企业,承租人利用企业名义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3国有或者集体企业为个人提供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企业,企业人员以企业名义进行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4没有资金、场地、从业人员等有名无实的皮包公司,利用合同诈骗的,应以个人诈骗论;

5被挂靠企业提供营业执照,而由挂靠人员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担风险的挂靠企业,实施合同诈骗,应以个人诈骗论。

 

(四)主观方面

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的有无,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是否成立的关键,而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面临的最大难题,就是如何查证和认定行为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许多诈骗案件由于受侦查技术及侦查人员能力的局限,难以查证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从而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据司法解释,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1) 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或者保证金,致使上述款物无法返还的;

(2) 使用对方当事人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3) 合同签订后,以支付部分货款、开始履行合同为诱饵,骗取全部货物后,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或者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

(4) 收到对方货款后,不按合同约定或者双方约定组织货源,而是用于冒险投资的;

 

(五)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六)刑事责任

犯本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七)本罪与其它罪的区别

1)合同诈骗罪与一般诈骗罪的关系

二者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法条竞合关系,故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没有达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定罪标准(2元以上),但是达到了普通诈骗罪的定罪标准的(3000以上),应当认定为普通诈骗罪。

2)合同诈骗罪和票据诈骗、贷款诈骗等犯罪的关系

如果符合《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第二项规定的情况,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进行诈骗的,应当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除此之外,符合其他特殊诈骗罪的情况,应当按照其他特殊法处理。

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上的合同欺诈行为的关系。

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手段是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法和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欺诈的是以欺诈、胁迫手段,两种行为的相同点是制造虚假的事实,使用了欺骗手段 ”和非法获取了财物(这里分别指刑法和民法)。

但,合同诈骗是刑事犯罪的一种,应受刑罚惩罚。而民事欺诈是经济纠纷的一种,只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后果不同。二者根本的不同点是,在主观上合同诈骗行为人在签订和同或履行合同时根本就不希望履行合同,只想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没想承担合同规定的义务;而民事欺诈则恰恰相反,行为人希望合同的履行,希望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骗得非法钱财的目的(如通过产品质量有瑕疵、合同延期履行、拖欠货款等方式实现非法获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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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朱鑫秒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德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7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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