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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21-01-18 浏览量:0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三、管制的期限主要哪些规定

  管制作为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这一期限既反映了管制作为轻刑的特点,又不失作为刑罚的必要惩罚作用。管制刑期的上限虽然比拘役长,但由于管制只是限制人身自由,而拘役是剥夺人身自由。从性质上讲,管制仍轻于拘役。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之所以规定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是因为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属于剥夺自由,而管制只是限制自由。另外,对于经过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外出的罪犯,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被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扣除的执行期,由县级公安机关在其法律文书上注明,并加盖公章,通知本人,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原审判或批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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