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玉兰律师

张玉兰

律师
服务地区:全国

擅长:刑事案件

183-1115-3959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律快车(服务时间 09:00-23:00)
留言咨询

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有哪些?

来源:张玉兰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07
人浏览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90条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辨认笔录可补救排除的情形:

    七、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少于二人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

    八、没有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九、对辨认经过和结果没有制作专门的规范的辨认笔录,或者辨认笔录没有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辨认记录过于简单,只有结果没有过程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十一、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内容由张玉兰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张玉兰律师咨询。
张玉兰律师
张玉兰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10248人好评:1343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维景国际写字楼11层
183-1115-3959
在线咨询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玉兰
  • 执业律所:北京倡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3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全国
  • 咨询电话:183-1115-3959
  • 地  址:
    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38号维景国际写字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