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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两次续签劳务合同后,再次续签意味着长期聘用?

来源:李淼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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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请简述:

  张某2012年9月10日入职广东得旗公司,双方签订了两次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从2015年8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

2018年11月30日劳动合同到期,公司向张某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张某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张某于当天收到该邮件并在《员工签收》回单联签名确认。张某离职前平均工资为8442.5元。

  2018年12月4日,张某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在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违法,要求公司支付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785元。仲裁委裁决认为公司属合法终止,无需支付赔偿金,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54876.25元。

  张某不服,委托劳务纠纷律师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一审判决: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提出续签合同,公司终止合法。

  公司主张:因为双方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并提交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签收回单、来回快递单及邮寄凭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显示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张某邮寄送达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某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请张某按照公司规定办理相关离职交接手续。张某于当天收到该邮件并在《员工签收》回单联签名确认。

  张某主张:在寄回给公司的《员工签收》回单邮件中附加了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但公司称张某回寄的邮件中只有《员工签收》回单,并没有张某所称的续签通知,且公司使用的是顺丰快递的签单返还增值服务,张某若要在邮件中加入其它文件要另行收费,而现从回单上可看出张某回寄该邮件是没有另外收邮资的,张某陈述不真实。

  结合张某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名,确认终止劳动关系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原因为“劳动合同期满或工作任务完成”,故本院认定张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提出续签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应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54876.25元(8442.5元/月×6.5个月)。对张某要求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9752.5元,本院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

  第二次合同期满后,我已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公司不能终止。张某仍不服,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称,我与公司已经连续续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据法律规定,当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我与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条件已成就,公司不得终止与我的劳动关系。

  公司邮寄强行发出不再续约通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背了法律优先保护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高院裁定:

  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未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张某诉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是否应予支持。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从公司提交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签收回单、来回快递单、邮寄凭证及《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并结合张某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上签名等情况分析,应认定张某在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并未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要求。

  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张某未要求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终止双方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张某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旗利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其据此要求旗利得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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