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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股东权利滥用?

来源:李淼律师
发布时间: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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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我国法律对于股东权利滥用的相关依据

    何为股东权利滥用?是指公司股东故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正当地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公司法》规定: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权益,否则,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对于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也明确规定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在《公司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对所有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作出以下一般性的原则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司法实践

    (一)案件类型

    1、有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类型

    笔者对2020年度已公开的引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判决书进行了筛选,以其中25份判决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

    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的判决有21份。主要涉及三大情形:

    (1)公司或股东提起诉讼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事由大多是股东过度控制和支配公司资产,致使公司独立人格丧失;

    (2)股东从事与公司相同业务,并将公司客户转入股东一人公司,损害公司利益;

    (3)股东在公司担任董高职务,滥用股东权利与未尽董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并存;

    上述判决中仅有4份判决以“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情形与上述相同,仅主张不一。

    2、有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案件类型

    笔者经对2020年度现已公开的引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的66份判决书进行分析发现:

    “合同纠纷”是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主要案件类型。债权人在起诉公司要求支付合同价款的同时,认为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致使公司偿债能力降低的,往往要求该股东就公司应支付合同的价款承担连带责任。

    我们也看到,债权人也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当然,这种案件往往具有一个前提条件,即债权人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主张已得到人民法院或仲裁委的支持。

    当然,债权人在有相应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实践中往往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得不到有效执行,此时,债权人认为公司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情形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将该股东列为被执行人,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由此,“执行异议之诉”成为该情形的又一类型。

    上述案件类型认定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最主要情形即为股东未将自身财务账簿与公司财务独立分开,致使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难以区分,造成人格混同(一人公司尤为突出)或控股股东对子公司财务集中管理、统一办公、高级管理人员相互混同。

    3、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的其他常见情形

    (1)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滥用表决权,未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履行三会决策程序,以自身意志代表公司意志,致使小股东权利受损;

    (2)股东占用、挪用公司资金或操纵公司向其输送利益,致使公司产生亏损、造成其他股东及债权人利益受损;

    (3)控股股东利用控股地位以利用公司为其自身债权提供担保或者代为偿还其债务,致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受损。

    (二)裁决结果

    1、人民法院对有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承担的赔偿责任案件裁判结果

    (1)公司或股东起诉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返还侵占公司的资产或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大多都予以支持,仅有个别案件因当事人举证不能或证据证明力薄弱而造成败诉局面。

    (2)其他股东以股东滥用权利致使其遭受损害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认为该类案件实质是侵权之诉,需要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违法(过错)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据此,股东起诉要求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往往因举证困难而宣告败诉。

    2、人民法院对有关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案件裁判结果

    “证据为王”在此类案件中体现的尤为突出,债权人有足以证据予以证明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情形,且股东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人民法院对此大多都予以支持。

    三、股东行权的规范建议

    1、利用好《公司章程》这部“公司宪法”。实践中,股东往往将《公司章程》看作公司设立、变更等履行工商行政登记的必备条件,待完成相应的登记后,便将其束之高阁,而日常决策任由其自由发挥。建议股东及公司管理层充分重视公司《章程》在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在制定公司《章程》时,除考虑《公司法》规定的一般性原则规定外,还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股东权利义务与行使方式及法律后果等条款,明确股东仅能通过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行使股东权利。

    2、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细化三会职责。实践中,滥用股东权利情形频发,多是由于公司三会治理结构形同虚设,未充分发挥其各自职能所致,因此建议公司应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责及其各自议事规则上进行充分详尽的规定,并严格按照相应制度实施,不断健全公司治理结构。

    3、依法合规经营,保持独立。公司应当依照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规经营,同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包括合同审批、财务制度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上制定严格的审批流程,防止股东随意处置公司财产等不当行为。此外,要在公司资产、人员、业务、财务、经营场所方面保持与股东之间的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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