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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是什么

来源:李淼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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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目前关于民间融资和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刑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一般意义上来说,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资金为标的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

    而根据有关司法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我们所说的民间融资都是合法的,没有非法的民间融资一说,只要不合法,那就不是民间融资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XX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这样表示。

    非法集资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同时满足4个条件,会被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第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第二,通过媒体、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第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

    第四,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最大区别则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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