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股比例小的股东是否享有同等的股东知情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也就是股东,根据其出资额,按比例享有公司的股份,在没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其权利义务也自然随着其出资额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那么,假若成立一家公司花了10万元,土豆出资9万占有公司90%股份,六六出资1万占有公司10%股份,那么持股比例10%的六六是否与持股90%的土豆具有同等的股东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公司信息的权利,包括财务会计报告、账簿、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的查阅权和复制权。股东知情权属于股东法定权利,具有固有权属性,是属于法律强制性规范,并不因股东持有股份的多少而使其受限制。也就是说,10%股份的六六和90%股份的土豆的股东知情权是对等的。
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限制股东知情权的约定是否有效?
公司设立时制定的初始章程、成立后依法经过修改的修订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协议等等中限制、剥夺、主动放弃股东知情权,都是无效的。股东知情权是法定的,只要具备股东资格,都可以随时行使。对股东知情权的实质性剥夺,必然会造成权利受到实质性损害,具体的法定知情权内容,受法律严格约束。股东即便自动放弃股东知情权,也只是股东对其知情权的自由处分,仅限于股东是否实际行使,并不能产生权利消灭的后果。
公司章程能否扩展法定知情权的范围?
公司法的立法精神在于赋予公司最低程度的权利和自由,不是横加限制市场主体权利和自由。当股东知情权范围小于法律规定时,法律对其进行强制性约束,但是,当公司章程赋予股东的知情权大于公司法规定的范围时,只要经股东自愿同意,是股东的共同意志,则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是公司自治的体现。即便公司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也是集体合意的结果,不能以此作为否定该约定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