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十八个月
建设工程施工项目中,最为常见的就是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当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司法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401号
2014年7月1日,承包人天华公司与发包人考普莱公司签订《建设施工合同》,约定承包车间地沟土建工程。后因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起工程款的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承包人天华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其已起诉发包方考普莱公司追索案涉工程欠款及违约金,该案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判决认定,考普莱公司应于2015年12月18日前支付案涉工程95%的工程款,应于2016年12月7日支付5%的保修金。上述生效判决就考普莱公司就案涉工程应付款时间作出了认定,据此可以判断天华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其对案涉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已超过法定六个月的期限,一、二审判决对天华公司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律师评析】
建设工程凝聚着承包商的资本和建筑工人的心血,在发生纠纷时,确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既符合情理,也符合国际社会普遍做法。但是,承包人实现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必须按照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者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以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对建设工程变价款参与分配。自2021年1月1日起, 最高人民法院于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正式实施,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作出重大修改,从原先的六个月优先受偿期延长到十八个月,即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