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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危险驾驶罪成功案例)

作者:麻侦贤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2 浏览量:0

辩 护 词(危险驾驶罪成功案例)

作者:麻侦贤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8次


辩 护 词(危险驾驶罪成功案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麻侦贤律师担任被告人姚x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辩护人。辩护人进行了会见和阅卷,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姚xx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

被告人对妻子去附近的北京博爱医院看病不放心,在情急之下才开车去医院门口的,属于意外情况,且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比其他发生交通事故的危险驾驶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被告人姚xx应认定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被告人得知有人报警后,在人身未受到控制情况下选择了未逃离现场,自愿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应当认定为主动投案。被告人到案后,不论是在行政程序之中还是刑事侦查中都如实供述了其醉驾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以上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对自首的认定,依法应当认定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姚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姚学习具有正当职业,平时表现较好,无犯罪前科,也没有因酒后驾驶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在今天的庭审上自始至终表示认罪和悔罪,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当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姚xx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根据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决定书对被告人取保的原因是因被告人姚xx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送押人员伤病情况通知单,被告人姚xx体温较高,不排除感染新冠病毒的可能;血压较高,体检时头晕、头痛,病情及不稳定,随时可并发脑血管意外,脑卒中等相关疾病,病情随时都有加重可能并危及生命;就在2020年10月11日,被告人感觉头晕,被送往北京博爱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急性脑血管病。被告人患高血压病长期服药控制还高达150/100mmhg,随时可能发生意外。因此,被告人不适合关押看守所。综上,根据刑法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后悔,又有严重疾病,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判处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请法庭能够采纳。


辩护人:麻侦贤

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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