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奖金提供纠纷辞退赔偿纠纷工伤纠纷
来源:崔彬彬律师
发布时间:2021-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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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胡某筹备设立一家投资管理公司,在筹备期间招聘陈某作为预设立公司的人事经理,并指派她办理公司注册、人员招聘等事宜,并向胡某汇报工作。陈某入职后,胡某一直邮件催促陈某尽快拟定劳动合同模板以便在公司注册后尽早与员工们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陈某一直拖延未办,直至公司注册后数月才完成劳动合同拟定,并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了胡某,胡某当天审核确认后,陈某便安排所有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签订日都写成了实际入职日。但是陈某在自己和公司的那份合同上,特别注明了合同的实际签订日。数月后陈某辞职,但离职后的陈某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入职日起至合同实际签订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争议焦点
陈某为公司人事经理,由于其未拟定劳动合同,导致未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还要支付未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陈某认为,签署劳动合同是公司的法定义务,陈某也是作为受聘人员进入公司工作的,她的职位并不影响她作为一个普通劳动者应当享有的权益。
公司方认为,公司一直敦促陈某尽快完成劳动合同模板的拟定工作,陈某一直拖延未完成自己的本职工作,所以才导致公司所有人员的劳动合同未及时签署,陈某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无须支付双倍工资。
□裁判结果
仲裁委认为:陈某作为人事经理,拟定劳动合同模板,完成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属其职责范围事宜,陈某怠于履行职责,导致双方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能由公司承担。因此,驳回陈某要求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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