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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缺陷

来源:康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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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是公司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利益,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地位。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存在为公司的运营保驾护航,保障股东利益及权益。但是该制度仍然存在部分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诉讼费用。

一、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含义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也被称为派生诉讼,是指公司不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追究其所应得的利益时或追究其损失时,具有资格的股东有权依法以其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诉讼所得权益归为公司而不归于股东个人的法律制度。

二、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规定在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了股东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称董监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公司章程或者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时的救济措施,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资格,规定了董监高及其他人员的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董监高拒绝提起诉讼或情况紧急的情形下股东救济措施。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股东诉讼代表制度存在如下特征:

(1)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非基于传统的股东出资而享有,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救济请求权,此制度也称作派生诉讼。

(2)在诉讼中原告须是公司法中规定了具有相应资格的股东,公司在该诉讼中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

3)股东代表诉讼的条件是公司不及时通过诉讼也就是说如若不行使其权利会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时,股东才有权基于法律规定行使代表诉讼。

4)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东是名义上的原告,被告为侵害公司利益的人。股东提起诉讼所得权益在法律上归于公司,和股东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人民法院审理后案件判决结果中的所获得的权益是由公司来享有的。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缺陷

1)对股东的限制条件排斥了一部分小股东行使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权利

为了防止股东滥用代表诉讼,在制度的设定上,对股东的资格作出规定,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即为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公司法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要求,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为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股东。然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之一即是为了保护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中所规定的对持股比例的限定会将一大批小股东排除在代表诉讼制度的原告之外,使一小部分股东不能通过该制度保护其利益,在制度设计上,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给予限定并给予小股东起诉的权利,例如诉讼担保,使小股东可以通过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保护其利益。

(2)缺乏对股东代表诉讼费用缴纳的具体规定

依照诉讼费收费办法,法院受理案件需收取案件受理费,股东提起诉讼也不例外,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通常划分为财产类案件,其按照诉讼标的按法律规定的比例收取案件受理费。而该类案件相对于其他自然人间的案件而以其诉讼标的较大,股东要缴纳较为高昂的受理费,股东应承担的费用高,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其诉讼的主动性。法律规定胜诉后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但是原告股东在诉讼时还要事先承担律师费等其他必要的费用,这也成为部分股东不愿提起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原因。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权益的享有者是公司而非提起诉讼承担诉讼费用的原告股东。有学者提议,该类案件应在法律上被定性为非财产类案件,按件收取受理费对鼓励股东维护公司权益提起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在经济因素的调节作用帮助股东更好的维权,如此才能从根本上使该制度的作用发挥到极致。在诉讼中其他费用的承担上,应当允许股东有权向公司主张由公司承担股东在诉讼中的合理支出。

(3)前置程序的免除条件规定不明确

《公司法》规定股东在提起诉讼时需要经过前置程序后才可以股东名义提起诉讼,其中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是例外情形,此时可直接诉讼。但是对于这一例外情形的特殊规定,却没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和判断什么情况属于公司法只给你规定的紧急情况及难以弥补的损害成为一个难题。此条法律规定过于宽泛和概括,不同人理解不同,没有统一的规定,势必会导致实践中存在维权难或诉讼权利被滥用,应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此予以明确,减少法律适用上的不准确,弱化法官的权利,以便于股东更好的使用该条文的规定来维护自身利益。

四、总结

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使得股东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维护公司利益从而达到维护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发展的效果,是公司法中的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法律制度。但考虑我国国情,目前的立法水平相对较低,该制度的规定并不成熟,条款设计上也存在许多问题和漏洞,致使股东提起诉讼的越来越少,致使该制度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我国应当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立足本国国情完善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切实保障该制度在实施和适用上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完善后做到能达到该制度设立的真正目的,利于公司的壮大和发展,推动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宁顺,股东代表诉讼当事人制度研究,《求索》2006年第6期。

2.张晓洪,股东派生诉讼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6年9月。

3.冯宇航,毕东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探究——兼以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为背景[J].新学术,2008,(03)。

4.郑云瑞,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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