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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10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作者:王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4-12 浏览量:0

现实生活中,有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待劳动者,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多劳动者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甚至都不知道单位的一些行为实际上已经把自己给“坑了”更不知道如何维权。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可依法维权。

行为一:不签订或延迟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第二个月起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单位不仅需要补齐双倍工资差额,还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是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行为二:试用期过长。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并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

行为三:试用期工资太低。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正式工资的80%,并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行为四:拖欠工资。劳动者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企业应当及时足额发放工资。

行为五:不交社保。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员工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及生育等社会保险。

行为六:无故辞退。企业不得无故辞退员工,否则应支付经济赔偿金。尤其是在女职工怀孕期间、产期、哺乳期,职工患病期,因工负伤期或致使丧失劳动力的,均不允许辞退。员工的一般性违反劳动纪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亦不可被辞退。另外,单位通过调岗、降薪或末位淘汰制等方式迫使劳动者离职的,也属于违法解除的情形。违法解除的,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赔偿标准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行为七:限制辞职。劳动法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试用期内提前三天正式告知,转正后需提前一个月告知,书面、口头、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告知上级领导即可,不需要领导同意,办理好工作交接就可以了。

行为八:强制加班或不支付加班费。企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后最长可以要求员工每月加班三十六个小时,并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单位不能安排连续加班,一周最多上班6天,就应休息1天。要充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还要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即工作日安排加班的,应该支付1.5倍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又不能补休的应该支付2倍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3倍工资。

行为九:不提供必要安全保护措施。对于一些危险或有职业危害的岗位,企业必须提供必要的劳保措施,如安全帽、防护口罩、手套等。

行为十:不批准产假、病假、婚丧假、年休假等带薪假。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不少于158天的产假和生育假。所有职工也均享有病假、婚丧假,工作满一年享有五天年休假等,这些假期都是带薪休假。

企业的以上这些常见行为,你是否经历过呢?如果遇到了,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坚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合同的,准备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到公司注册地或者经营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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