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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视这些细节,自书遗嘱很可能就是一张废纸
作者:王金龙律师 发布时间:2022-03-29 浏览量:0
忽视这些细节,自书遗嘱很可能就是一张废纸
一、什么是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二、自书遗嘱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自书遗嘱形式要求高、法院审理标准严格
现实生活中,关于遗嘱尤其是自书遗嘱,极易产生争议,法律对自书遗嘱的形式要求设立了比较严格的标准,从司法实践以及法院判例来看,法院在审理自书遗嘱产生的纠纷时,审理思路和判决结果往往倾向于比较保守,换句话说,自书遗嘱在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都认可了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除非有足够证据将自书遗嘱推翻。
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
(一)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内容
(二)遗嘱人亲笔签名
(三)最后要注明年月日
其中,第三条非常重要,同时也非常容易忽略这个问题,年月日,一个都不能少,因为缺少年月日或者书写不符合条件的,法院会据此直接认定遗嘱无效。
四、导致遗嘱无效的可能情形
以下六种情况,遗嘱无效:
(一)书写错误、字迹潦草、无法辨认、不连贯、无标点符号,或立遗嘱人身体有疾病,无法确定是否具有书写能力的,应认定遗嘱无效;
(二)遗嘱缺少遗嘱人签名或者缺少年月日的,遗嘱无效;
(三)遗嘱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遗嘱无效;
(四)遗嘱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嘱无效;
(五)处置他人财产的,遗嘱无效;
(六)受欺诈、胁迫所书写的遗嘱,遗嘱无效。
五、部分司法判例对自书遗嘱所作的认定
上述两个判例分别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遗嘱继承纠纷中涉及的自书遗嘱效力的认定内容,从法院的所作的认定内容看,如果自书遗嘱,字迹非常潦草,无法辨认,无法反映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则对自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这是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对另一案遗嘱继承纠纷中涉及的自书遗嘱效力的认定内容,从法院的这段认定内容看,遗嘱人只能处分他个人的财产,若果处分了他人的财产,那么关于他人财产的遗嘱部分无效。
六、律师建议
法律规定,有遗嘱继承的优先于法定继承,所以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选择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对自己的遗产进行一个分配,因为这种方式更能够体现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将自己的财产留给自己想给的人,同时还能够起到定纷止争的效果。但遗嘱书写不当,也极易引发纠纷,所以律师建议,自书遗嘱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遗嘱内容明确具体。对遗嘱人身份、财产名称或坐落位置、分配方案要表述清楚。
(二)遗嘱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遗嘱内容亲自书写,注意一定要有亲笔签名和年月日。
(四)处分的财产只能是自己的合法财产,不能是非法的或者是同别人共有的财产(共有财产,超过比例的部分无效)
(五)遗嘱人订立遗嘱时必须出于真实意思表示。有些遗嘱所涉财产利益巨大,为避免引起继承人之间矛盾,所以在订立遗嘱时要三思而后行。
后续:自书遗嘱发生纠纷而诉至法院,因不认可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其中一方往往会要求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但笔迹鉴定程序是由持有遗嘱一方提起还是否认遗嘱效力的一方提起,以及因比对样本材料不足导致鉴定不能的后果由哪一方承担,司法实践中有较多争议,这部分内容,笔者后续会再次撰文进专门分析。
本文作者:王金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