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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来源:汤坤律师
发布时间:2021-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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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忠诚协议》(简称“协议”)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关于“忠实义务”的约定以及违反约定所承受的不利后果。协议的内容由双方约定,但主要内容是一方不忠实于对方的情况下应承担的后果,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第一种,也是最常见的一种,即夫妻双方约定,一方发生婚外性行为的,如包养小三、与他人通奸或偶发性行为、嫖娼,另一方可以立刻要求“出轨方”离婚、净身出户;或不解除婚姻关系,但出轨方应支付对方大额赔偿金;或离婚时出轨方丧失对子女的抚养权、探视权等。

第二种是双方关于夫妻生活的约定。如约定男方或女方一定期限内做家务的次数、孝敬双方父母的方式及次数、一定期限内性生活的次数、男方晚上最迟回家时间的约定。

关于《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一概而论。因为婚姻关系属于人身关系,涉及到伦理道德和法律的综合评价,不能简单的适用《民法典》中的财产及侵权制度的法律规定。同时,由于当事人不是法律专家,对一些条款的约定缺乏操作性,如有的协议约定“一方不能在外沾花惹草”、“双方永远需对彼此保持新鲜感”等。结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有效的《忠诚协议》条款一般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首先,协议必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自愿签订的,即不是在一方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情形下签订。

其次,“忠实义务”、“赔偿责任”的约定必须明确且符合法定要求。实践中最常见的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是出轨(包括婚外情、嫖娼、甚至是同性婚外情),在离婚诉讼时,如一方持有对方出轨的证据可以争取对自己有性判决,该类责任类似于违约责任,但“忠实义务”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范畴以内,一些不属于法定“忠实义务”范畴内的约定往往没有法律效力,如夫妻每周性生活次数的约定、夫妻一方与第三者“暧昧”的约定(因为何为“暧昧”无法认定)等。同时,赔偿责任必须符合公平原则,“一方出轨,净身出户”的约定,该类约定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民法典》规定,对于有过错(即使过错非常严重,如重婚)的一方(除非是隐匿或转移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也只是规定了“少分”而不是“不分”。

最后,《忠诚协议》的内容不得剥夺一方的法定权利。有的协议约定:“一方有出轨行为,应无条件配合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后出轨方不得探望子女、丧失抚养权”以及上面提到的“净身出户”等,这些内容是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因为根据离婚自由原则,出轨方不愿意离婚的,一方不能以“无条件配合办理离婚”的约定强迫出轨方离婚,只能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对于是否应该判决离婚,法律有明确规定(主要是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司法实践中,一方出轨尤其是偶然出轨一般是很难被认定为法定判离的条件。同时,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抚养权利属于法定权利,除非一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如重大疾病、没有抚养能力、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否则都不得通过协议进行排除。

综上,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要视约定的具体内容而定,只要内容不违反婚姻自由原则、剥夺一方固有的法定权利、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原则上都应认定为有效。一方在离婚诉讼时,可以依据《忠诚协议》的内容向法院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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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汤坤
  • 执业律所:湖南金州(岳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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