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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条文精析系列(第十六条 赔偿项目和范围)

来源:芦映律师
发布时间:201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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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条文精析系列(第十六条 赔偿项目和范围)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解析:该条对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问题只字未提,即受害人残疾或死亡后,被扶养人“依法”将不能得到生活费的赔偿。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侵权法对此的相关规定不能不说是“严重的缺陷”和“历史的倒退”,不利于保护受害人及其扶养人的应得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我们注意到本法第十六条“遗漏”了“营养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营养费”,2009年8月20日修改稿第十七条曾经增加“营养费”一项,而此后的第三次审议稿又删去“营养费”一项。其理由是:立法机关认为,并不是每一个人身伤害案件都需要赔偿“营养费”,如果在审案件法官认为确有判决“营养费”的必要,则可以包含在本条“为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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