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英律师

张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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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认定是怎样的

来源:张红英律师
发布时间:2021-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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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代位继承的认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和制度,代位继承要符合一定的范围,有些人员属于代位继承的范围之内,只有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进行财产的继承,那么代位继承认定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

  一、代位继承认定是怎样的

  代位继承的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既包括自然血亲,也包括法律上拟制的血亲。具体而言,包括: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晚辈自然直系血亲;


  2、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亲生子女;

  3、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

  4、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

  5、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

  二、代位继承的条件如何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这既是中国代位继承成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与转继承的重要区别之一。

  2、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其他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各国法律均规定,代位继承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卑亲属,被代位人的旁系血亲或直系长辈血亲均无权代位继承。原则上代位继承人没有代数限制。《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继承法的意见中又进一步明确指出,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分限制。

  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享有继承权,如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的意见》第28条指出:“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适用。亦即只有被代位继承人的法定继承权才能被代位,如其享有的是遗嘱继承权,则该遗嘱会因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失效,此时不发生代位继承。

  三、代位继承人死亡后由谁继承

  1、代位继承人的子女无权继承代位继承人的份额,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2、用最通俗的方法来说明:“代位继承只适用于(外)祖父母去世时,其子女先于他们去世的,由(外)孙子女代父母取得代位继承权。”而不能是(外)孙子女的子女代外公外婆来继承其父母的遗产。这种情况,应该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该遗产。

  3、请看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以上就是小编关于代位继承认定是怎样的相关介绍,对于代位继承,我们要了解相关的制度和政策,单位继承人在去世之后,要根据相关的法律制度来进行财产的继承,因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建议可以咨询一下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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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红英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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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红英
  • 执业律所:云南锦利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5303*********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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