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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这6种约定无效!99%的人不知道!

来源:李苹律师
发布时间: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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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离婚分为离婚和诉讼离婚。离婚中,夫妇离婚时在离婚协议中做一些承诺。有些承诺是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无效承诺。这样的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如果对方违反了这样的约定,就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离婚后一定期间内不得再婚

婚姻自由权是《宪法》,《婚姻法》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公民享有婚姻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约定的再婚限制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无效。

二、再婚后不要生孩子

生育权是法律规定的公民人身权利,只要不违反国家相关计划生育法规,公民就享有生育和不生育的自由,不受与他人协商行为的限制。离婚协议约定的禁止生育条款是对公民生育权的人为限制,违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权的法律规定。因此,离婚协议中的禁止生育条款无效。

三、限定再婚后生育孩子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继承人死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继承人作为遗嘱取消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因此,夫妇限定离婚时一方再婚后生育的孩子的继承权,违反法律规定。

四、夫妇共享不动产,约定归孩子所有。

夫妇约定共享不动产归孩子所有,实际上是给孩子的赠与。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动产的赠与取决于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因此,离婚协议只约定了不动产赠与,但如果不立即办理转让手续,任何一方反感的话,孩子日后可能无法取得房子的财产权。

五、约定的孩子抚养费将在孩子18岁以后

养育孩子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但这个义务有时间限制。也就是说,在孩子18岁之前,父母有养育孩子的义务。 孩子18岁以后,出现孩子没有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的情况时,父母的法定义务是孩子18岁以后,父母对孩子的援助是自主的行为,没有法律的强制制约。 18岁后上学等预付义务在法律上也有争议,一般支持到18岁。 另外,根据法律的规定,即使在孩子18岁以内,如果父母方面的经济条件有限,生活困难的话,也可以要求降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

六、约定财产归属的财产属于无权处分的他人财产

夫妇双方只能处置自己的财产,包括婚前和婚后财产在内可以通过离婚协议约定,但不得处置别人的财产。在许多情况下,由于双方缺乏法律常识,出于某种目的,或者为了约定对方拥有对方父母等他人财产,无权处分财产,因此这样的约定一般被视为无效。这里没有提到委托代理关系和追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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